南平市教育局文件
南教助〔2013〕6号
关于下发《南平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各学校: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参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教育局制定了《南平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平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南平市教育局
2013年3月25日
抄送:福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武夷学院、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武夷山职业学院、南平农校。 |
南平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3年3月25日印发 |
附件:
南平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公平,让所有的孩子都能上得起学,都能圆上大学梦,切实做好南平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南平市各市(县、区)依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及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民办幼儿园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指导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学校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校级领导为组长、校委会成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政教(德育)处或学生科,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年级组长任组长,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 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 孤儿
(二) 烈士子女
(三) 优抚家庭子女;
(四)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和农村低保户(有效期内);
(五) 殘障家庭(父母双殘或单殘以及残疾学生)
(六) 家庭主要成员双双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 单亲家庭(父亡故),且收入极低;
(八) 家庭遭遇重灾,经济特别困难的;
(九) 政府认定特困户;
(十) 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十一) 单亲家庭(母亡故),且收入低微或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十二) 家庭因主要成员一方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十三) 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十四) 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十五) 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十六) 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八条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 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 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三) 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 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 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六) 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各学校应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条 各学校应全面、认真布置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南平市济困助学申请流程。
第十一条 各学校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南平市济困助学申请表》(详见附件1),由学生或学生监护人如实填写,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并向学校提低相应的佐证材料的复印件;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佐证材料有效,只须提交《南平市济困助学申请表》。
第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专(兼)职负责人立即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南平市济困助学申请表》。
第十三条 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南平市济困助学申请表》,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校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评议时要做好评议记录存档。
第十四条 学校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学校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师生、群众及其它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审核通过的《南平市济困助学申请表》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负责从“南平市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下载导入模板并输入有关个人信息资料,制成电子文档导入系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经上级审核无误后导出,经校长(院长或园长)签字后加盖公章按学年装订存档。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学校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依据有关规定责成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并通过有效途径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十八条 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通过各种有效途径或信息资助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学生。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南平市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平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